被冤判三年半 湖南土家族覃小兰继续申诉

Facebook Logo LinkedIn Logo Twitter Logo Email Logo Pinterest Logo

【圆明网】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蒙泉镇土家族善良妇女覃小兰,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在自家的店铺被骗到镇派出所绑架,后被冤判三年半。覃小兰委托律师到常德市中级法院上诉后,中级法院一拖再拖,在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七日到白鹤山看守所所谓“提审、询问案情”。八天后,律师通知覃小兰说:“不开庭了就维持原判了,我尽力了,他们不讲法律,你不能怪我。他们镇压法轮功不讲法律,我只能深表同情!”覃小兰表示继续申诉。

覃小兰以前因得胰腺癌瘫痪在床两年有余,一九九八年因人介绍法轮功的神奇,也开始修炼法轮大法,身心都得到了健康,学法轮功后三个月就能下田干“双抢”了。可是自一九九九年七二零以来,石门县610、公安局、镇派出所、镇综治办人员对她非法抄家无数次、绑架多次。其父母被610人员强制注射不明药物、食物下毒迫害双目失明。

贯穿此次迫害作为法轮功学员覃小兰的整个过程,真正犯了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是石门县公检法及市中级法院。

1、立案程序违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刑事立案,应当是现有事实,然后才有立案侦查的决定。本案立案时间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而基本证据的取得,即《笔记鉴定报告》却是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六日和五月十七日做出的。这表明对本案的立案侦查是在毫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进行的。

2、主要证据来源的获取不合法

公安局出示的一份二零零三年被常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进行教养一年零六个月通知书(上诉人覃小兰根本不知此事,在家一直开裁缝店)外面都知道“610”办公室是前总书记江泽民专门为了镇压法轮功而非法设立的秘密组织。这说明一些所谓的证据是向中共石门县“610”办公室调取的。而这个组织的总头目李东生劣迹斑斑,已被判刑十五年。

在通知书上签名的都是“610”办公室工作人员和操控“610”办公室的公安人员,从他们的证言可以看出:他们是在证明自己的违法行为为合法。

3、上诉人覃小兰没有任何犯罪事实,就进行刑事拘留

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共列有七项可以先行拘留的事由。可是在拘留通知书中没有集体写明究竟适用第八十条中的哪一项规定对上诉人进行拘留。

4、公安局、检察院涉嫌诬陷(执法人员涉嫌诬陷、知法犯法应该是破坏法律实施行为)

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后石门县公检法、“610”办公室迫害法轮功,都知道上诉人覃小兰是法轮功学员并进行迫害。公安局、检察院为了达到变非法为合法拘留上诉人,公安局、检察院对上诉人进行拘留时,要求白羊湖居委会治保主任、蒙泉镇派出所所长签字。治保主任因为有事未到场没有签字,派出所所长看了拘留理由说:“法轮功不是邪教”,拒绝签字。检察院修改了拘留理由:涉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在当地治保主任、派出所没有签字情况下对覃小兰谎称他们签字了(此事本人见到派出所所长已经证实了,派出所所长说这次非法绑架也好、非法拘留也罢于他们派出所无关)并强行把覃小兰拽上车。后来检察院为了掩盖自己诬告、破坏法律实施的罪行,检察院把拘留证抢了毁了,但检察院下达的《审查起诉期限通知书》在覃小兰手中成了证据。

5、石门县法院、检察院涉嫌枉法、构陷上诉人构成破坏法律实施罪

在石门县人民法院审判上诉人中,检察院提供的提审材料,很多是公诉方模仿上诉人的笔迹签名 并造假指纹,上诉人当庭指出伪造要求鉴定。但法院不予理睬并采用公诉方提审材料。在第二次开庭审理中,审判员根本就不容上诉人自辩,就大声喊了一句:“我知道了。”挥手推掉由法警上递的辩词及证据并匆匆宣布休庭。剥夺上诉人的自辩权利。不仅如此,还要庭审记录员修改庭审笔录,企图变非法为合法,被上诉人发现后拒绝签字,他们想办法诱骗上诉人丈夫签字,想达到有人承认他们不合法律程序的庭审是合法的。但被上诉人撕掉了。

6、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上诉后,一拖再拖,如果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电话询问覃小兰的案件,可能还要拖延下去,即使这样也过了上诉开庭期限,在执行任务中根本就不采纳申诉人覃小兰的证词及证据,也无视律师 辩词,胡乱敷衍一下不开庭就草草的维持原判。

下面是覃小兰给湖南省高级法院院长申诉信的部份内容:

我叫覃小兰,女,土家族,现年四十七岁,一九六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出生,家住湖南省石门县蒙泉镇白洋湖居委会六组,身份证:432427196907271724.现因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石门县公、检、法公然践踏法律,联合诬陷迫害作为法轮功学员的申诉人而到贵院进行申诉,因不知道到哪里申诉,只好直接申诉到身为湖南省高级法院院长您这儿了。

下面是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石门县公、检、法诬陷迫害本人的过程:

本人因胰腺癌晚期、双肾囊肿、肾结石、肾积水、胸膜炎等七种病于一身,在一九九八年被医学教授下了死亡通知在家等死时,在一九九八年四月开始修炼法轮佛法,开始是半信半疑,为了保命好像随便抓到一根救命稻草一样,迫不得已而为之。谁知法轮佛法有奇效、奇迹,条件就是只要真正按照师尊的要求--严格按照真善忍衡量自己的言行。仅仅五天时间,瘫痪卧病在床二年多等死的人就能下床做家务,不久所有病症一扫而光,一个多月就能跟正常人一样下田割谷栽秧,身心得到前所未有的健康。

本人曾经在二零零一年为了证实法轮大法好去北京上访,履行公民应有的权利,却被石门县公安局从北京接回后直接非法关进了石门县看守所。后来听说被判劳教,我根本就没有见过审判庭、也没有看到判决书更别说签字劳教书了,公诉人和石门县法院甚至认为:“覃小兰曾经因为宣传法轮功二次被劳动教养,仍不思悔改。”然而习近平当政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却是我国法制史上空前的一次拨乱反正!本人还应该悔改什么?可是这被石门县法院作为判本人三年零六个月的依据之一,合法吗?

检察院、法院说系“抓捕归案”,事实是石门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在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上午九点到我家店里,当时我在守门面看电视,他们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就直接抄家,没有翻到任何犯法证据,为了达到绑架的目的,就骗我说:“我们是石门县公安局国保大队的,你跟我们到派出所录个材料就回来,看你也没有什么事情,请配合一下。”我当时信以为真就跟宋辅导与一个女警去了派出所,但其他人继续在我店里搜。没想到录完材料后,等搜查的国保大队长一来,就拿出检察院开出的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妨碍法律实施罪拘留十五天的证明书要我签字。他们一直都知道我是法轮功学员而不是会道门邪教组织的,而且法轮功教导人要按照真善忍做好人,也不是邪教,我自己认为按照真善忍做人没有任何错,拒绝签字。他们没有查到什么就拿走了我的手机至今未还,他们收走未签字的拘留证直接把我关进石门县拘留所。

非法关押期间,国保大队在审讯室提审我时用嘲笑的口气质问我:“覃小兰,你妈被谁毒死的(真的是此地无银三百两),有人给你们平反了吗?给你家赔了多少钱?你不要诬陷我们,我们才没有给你家下毒。”(我曾经拿着有毒的物证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的躲躲闪闪不敢接案、立案。这些事在寄往两高的控告江泽民诉书中有内容)。我一听才明白他们是在报复我。我随便回答:“下毒的凶手一个也跑不掉,人在做、天在看,我家与人没有结仇,一般老百姓也找不到破坏神经系统、腐烂内脏的毒药,在江泽民下令迫害法轮功后就有人给我家一直下毒,连内衣内裤都下毒,你们说是谁干的?”他们知道说漏嘴了,赶紧转移话题,不许我再说下去。

十二天后把我转到常德市白鹤山看守所继续关押了四十天。因他们一没有逮捕令,再就是在白鹤山看守所受到很多手段的迫害,我表哥知道后找市公安局理论才放我回家。回家四十多天,在我身体还没有恢复的情况下,石门县国保大队的人强拉带扯地要绑架我,邻居看到我脸色苍白、气喘吁吁,忍不住大着胆吼道:“文明执法,不许伤人!”摆明了我是因为拘留期限已过,加上我表哥努力才放我回家的,可石门县公、检、法为了达到继续迫害我的目的,国保大队这次强行要我搞个什么“取保候审”的手续。第二天我丈夫看我身体虚弱,怕他们施暴于我,又护着我到石门县检察院搞完取保候审手续。

再看看检察院、法院是怎么狼狈为奸假借法律的名誉诬判我的:所有公检法的人员都知道覃小兰是法轮功学员,就是在QQ空间里的资料也都是法轮功真相资料。可是国保大队、检察院拘留覃小兰的理由是会道门邪教组织,在庭审时才改成法轮功。在庭审时,我曾经指出公诉人提供的在常德市白鹤山看守所的提审材料有造假的,我丈夫口供部份及吸毒犯马碧荣的口供部份都不符合事实,并当场指出那些材料的签字与指纹不是本人的,并且要求法院可以提取白鹤山看守所的监控录像看看真相。但法院不予理睬。在石门县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时,仅仅只允许律师简单的辩护几句,等本人提供石门县公、检部门诬陷我的证据并指出真正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是国保大队和检察院时,法庭审理员一声大喝:“我知道了!”并用手推开由法警上递的自辩词及证据。开庭时间大概就十来分钟就草草休庭。

更过份的是我及律师虽然都做了无罪辩护,但法院为了达到上级命令迫害法轮功的要求,让迫害看起来符合法律程序,让书记员篡改了所有庭审笔录,我见内容不合事实,拒绝签字,法院就骗我丈夫签字,说只是走走过程而已。

本人委托律师到常德市中级法院上诉后,中级法院一拖再拖就是不搭理你(对待其他法轮功学员上诉也是如此),后来北京最高法院打电话问及我的案子(我是在常德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我时,从他们口中得知的),常德市市中级法院才在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七日到白鹤山看守所“提审、询问案情”。 我当时质问他们:“你们凭什么十七日来提审,四月十二日上诉期已经过了。”其中那个男法官恼羞成怒大吼道:“……你一九九八年炼法轮功的?十九年了老法轮功了,我们在一月二十三日才收到上诉书,是你写的?”说完递给我看上面有我签名的上诉书,我说是律师写的。男法官说:“知道了,是郭丰,你有新证据吗?”我再次要求法院看看白鹤山看守所的监控,就知道石门县检察院是怎么自编提审内容,以及上面的签字和指纹不是我的,而是一个男警察的。在石门县拘留所里签字是受胁迫下签字了,因为我一进拘留所就绝食,水米未进,也没洗脸刷牙,几天下来身体非常虚弱,全身发软、短气、胸闷、恶心。他们看到这个时机,他们把饭端到提审室说:“不签字就不给饭吃!”那个男法官见我有反击倾向,立即打断话题,把女法官写的材料内容递给我要我签字,我一看不属实就不签字。男、女法官又吼我,见我态度强硬不肯签,他们才放低声音说:“当然你有权不签字,不过你不签也没有关系,只要有我们签字就行了。”八天后,律师通知我说:“不开庭了就维持原判了,我尽力了,他们不讲法律,你不能怪我。他们镇压法轮功不讲法律,我只能深表同情!”

从根本上讲,这是因为法轮功是有 益身心、造福社会的功法,原本就与邪教没有任何关系。自一九九九年至今,中国的司法凭借两高的司法解释,完全丧失其原本应该公正的立场,主动配合当权者犯罪作恶,制造无数的冤案,把无辜的好人妄加罪名,玷污了本应公正的法庭,十几年来,两高的司法解释成为迫害善良、制造冤案的所谓“法律依据”,公安绑架、拘留、抄家,检察院批捕、公诉,法院判决、执行,都堂而皇之的具有了“法律依据”。

17年以来江氏集团发动迫害法轮功的运动可谓空前绝后。而法轮功学员所展现出的境界,已被看作是中华复兴、道德回升的希望!诬告、迫害、定罪这样的好人、打压真善忍,就是无视良知,在摧毁人类的普世价值,自毁道德长城!

法轮功没有触犯任何一条法律,不违法;修炼法轮功无罪。《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最基本的人权就是宪法第三十五条至三十八条所规定的“言论、出版 集会 结社 、游行、示威的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中“信仰自由”单列一条规定在宪法第三十六条中。《世界人权宣言》在序言中写到:“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于恐惧”。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我国是《普世人权宣言》的发起国和签署国,有义务履行宣言的全部规定。起诉书以“被告人覃小兰利用网络建群宣传法轮功被迫害真相” 为由,对被告人实施刑事追究,判决书也认定起诉书的内容,这明显侵犯了国家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权。上面提到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是属于基本法律;其它如“两高司法解释”、“两高”《内部通知》等等连法规都算不上, 根本都不属于法律范畴,其不具有法律效力是理所当然的。而且这些解释、通知之类的文件内容,绝不可以与法律冲突,否则就是违法,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明眼人一下就能看出,江泽民诬蔑法轮功的讲话和《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是在公然挑战中国法律。

对法轮功学员庭审判刑违反中国法律和国际法。法轮功不违法,无罪。恰恰相反,中共江泽民集团在迫害法轮功过程中不但违反中国法律,而且违反了国际法,犯下了大罪,这些罪行必将受到追究。也就是说,迫害 法轮功犯法;迫害法轮功有罪。对迫害者个人的犯罪行为应依具体法律规定定罪量刑。

覃小兰作为法轮功学员,一直都是用法轮功要人向善的标准—“真善忍”这三字严格要求自己的言行,没有做出任何危害个人和国家的刑事犯罪行为。

根据申诉人具体情况,阐述如何共同作出正确的判定,更能明晰这场打压和这样的庭审判刑意味着什么? 违反了宪法:宗教信仰自由,这也是现在的普世价值;违反了思想(信仰)不构成犯罪,刑法只惩罚行为的普世价值。仅仅因为法轮功学员QQ空间存有讲真相图片或用自己修炼法轮功的经历讲真相就被刑事拘留四十天,并判刑三年六个月,反而成了法律上的笑话,在践踏法律的尊严。

* * *

Facebook Logo LinkedIn Logo Twitter Logo Email Logo Pinterest Logo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